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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晚中國國民黨籍的桃園市議員詹江村,以《國家安全法》2-1條稱要提告本黨鳳山在地議員黃捷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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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晚中國國民黨籍的桃園市議員詹江村,以《國家安全法》2-1條稱要提告本黨鳳山在地議員黃捷,身為參與國安法修法的時代力量立院黨團成員,還是有責任把基本的法條說明清楚,免得詹議員自己滑天下之大稽,還誤導國人之法律認識。
 
首先,國安法的第1條立法目的提到「為確保國家安全,維護社會安定,特制定本法。」很明顯地,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確保我們國家的安全,因此整部法律的條文都要把這個目的當作一個前提。
 
中國國民黨的詹江村議員提到國安法2-1條,他單純從字面上有「香港」及「資助」,就胡亂湊合,指控 黃捷 鳳山捷伴同行違法,這樣的解讀是有問題的,因為國安法2-1條相關文字規定的其實是:
 
人民不能夠「為了香港(政府)或其派遣之人」而「資助或發展(有害台灣國家安全的)組織」。
 
可以看到,詹議員完全把意思顛倒了。
 
國安法要保護的是台灣的國家安全,因此要防止的是幫他國(中國〔法條用語是:大陸地區〕、香港、澳門等)資助發展組織。但本次為香港的人民募集物資,不論是否為「干涉他國內政」,都不在國安法規範的範圍內。
 
若再進一步針對今(2019)年6月19日的國安法修法,其實這次國安法修法,更是要放在我國整體強化民主防衛相關法規的脈絡來看。
 
因應中國對台灣的滲透無孔不入,由於我國相關法規,不管是在中資違法投資、代理人、媒體滲透、在台發展共諜組織與滲透我國國安機密等仍有不足,包括在對中國透過香港滲透台灣的防範不足,因此,在今年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1月2日公開宣示要推動「一國兩制,台灣方案」與「民主協商」機制來對台進行統戰滲透後,我國已經進行一連串包括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第93-1條、第5-3條與第9條、第9-3條、第91條修法;刑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法,以及這次引發爭議的《國家安全法》等一系列的強化民主防衛法制的作為。
 
另外,有關第2-1條的罰則,定於第5-1條。詹議員所謂三年以上有期徒刑,是意圖危害我國家安全,犯前述第2-1條的資助、發展組織行為,詹議員恐怕需要說明一下,為何台灣民眾協助香港市民募集物資,來抵禦暴政捍衛民主,會有害於台灣的國家安全呢?
 
📖 相關閱讀:
➡ 2019-06-19 《國家安全法》(§2-1、2-2、5-1、5-2)三讀通過:https://reurl.cc/3GAoO
➡ 2019-05-30 《國家安全法》劃紅線、護民主:https://reurl.cc/KZzbj
 
⚖ 法條看這裡:
《國家安全法》

📌第 2-1 條
人民不得為外國、大陸地區、香港、澳門、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:
一、發起、資助、主持、操縱、指揮或發展組織。

二、洩漏、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、圖畫、影像、消息、物品或電磁紀錄。

三、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、圖畫、影像、消息、物品或電磁紀錄。

📌第 5-1 條
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,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;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 
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 
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 
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 
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 
犯前五項之罪而自首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;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,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,免除其刑。
 
犯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,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,得減輕其刑;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,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 
犯第一項之罪者,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,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,應予沒收。
 
犯第一項之罪者,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,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,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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